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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打鸟非小事,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2026-06-04 15:50     阅读:9518

枝江融媒 鸟儿是生态的风向标、环境的晴雨表。晨起闻鸟鸣、江畔见白鹭、乡野遇斑鸠,鸟类早已融进枝江人的日常生活。但很多市民并不知晓:画眉其实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连麻雀、八哥、喜鹊等寻常小鸟,也被列入《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我们身边,绝大多数野生鸟类都有法律撑腰。爱鸟护鸟,从拒绝猎捕和伤害做起。

下面是部分枝江常见的国家保护动物,随意捕捉、伤害它们都是违法行为!(图片来源于《枝江鸟类图谱》)

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保护动物————白鹭

在枝江市为留鸟,金湖、鲁港水库、长江等河湖水库周边有分布较常见。

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

在枝江市为夏候鸟,全域均有分布,安福寺有监测记录。

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保护动物————珠颈斑鸠

在枝江市为留鸟,全域均有分布,很常见。

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保护动物————山斑鸠

在枝江市为留鸟,全域均有分布,较常见。

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保护动物————黑水鸡

在枝江市为留鸟,全域均有分布,金湖等河流湖泊及稻田均可见。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头鸺鹠

在枝江市为留鸟,全域均有分布,安福寺、顾家店等有监测记录。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

在枝江市为留鸟,全域均有分布,安福寺、顾家店等有监测记录。

普法小课堂:这些“常识”可能是误区

❌ 误区一:“晚上没人看见,打几只没关系”

✅ 真相:

晚上用手电照鸟、弹弓射杀,属于“夜间照明行猎”,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方法,跟打多少只没有关系。只要做了,就是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根据《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枝府发〔2025〕7号),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外,我市还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玩具枪、麻醉枪、改装枪支、气枪、弹弓、铁铗、弓箭、弩、扎枪、滚(拍)笼等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诱捕、笼捕、设陷、挖洞、水灌、采拾卵(蛋)及幼崽,或使用犬、机动车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

❌ 误区二:“枝江江滩、公园、田野的鸟那么多,打几只不影响生态”

✅ 真相:

每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法律规定,也是公民责任。我市境内的鸟类多属于受保护的“三有”动物(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不仅违法,猎捕数量、价值达到标准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误区三:“弹弓不是枪,不算凶器”

✅ 真相:

弹弓虽然不算枪,但弹射威力大、射程远,容易伤到人、打坏东西。如果在公园、小区等公共场所用弹弓打鸟,引起了恐慌、妨碍了他人正常活动,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可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鼓励每一位市民朋友:

面对使用弹弓、毒饵、捕鸟网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请勇于劝阻或及时制止;发现贩卖、食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110或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717-4212616)。若遇到受伤、落单的鸟类,请勿擅自处理或带离,可立即拨打枝江市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电话(0717-4215423)。

爱鸟始于心,护鸟践于行。让我们一起珍爱生灵、恪守法规。让“人鸟和谐”成为我们这座城市最亮眼的生态名片。

一审:胡文汇

二审:徐露

三审:龚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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