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在现在的社会生活当中,女性的智慧和力量在很多行业都至关重要,女性对自我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女性的一生有很多重要的时刻,生育就是其中之一,今天就让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生育时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怎样保护的。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生育是一种权利。其中第三十二条对生育选择权作出了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每个女性都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要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利。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生育安全权的规定为生育提供了安全保障。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还对生育保障权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第六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婚育是人生要事,是家庭喜事,也是国家大事。《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和我们目前的人口政策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和我们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需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全社会增进了对女性生育的保护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对女性生育之痛形成共情共感,才能更好地关爱女性、为女性的生存与成长提供合理空间,才能更好地解答“生育”这个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当代课题,共同为构建生育友好型家庭和社会、生育友好型的工作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