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讲堂】契税相关知识

2025-04-01 16:07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宣讲的主题是契税,听起来可能有些专业,但其实它和每一位朋友都密切相关,无论是购买新房、二手房交易,还是房产继承、赠与,都离不开契税的身影。接下来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契税相关的知识。

一、纳税范围及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具体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这些行为,所有权的承受者都需要缴纳契税。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湖北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三、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用于主业的;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7.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补充: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四、纳税义务时间

一般情况下: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的当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特殊情形: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征税机关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六、其他(个人购房契税)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以上就是本次契税知识宣讲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收听!


相关阅读